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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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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大忠 发表于 2011-8-27 11:34:25 浏览:  3535 回复:  6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特 别 提 示
一、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移动车辆前,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并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它设施的;(2)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3)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二、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1)车辆无号牌的;(2)无驾驶证驾车的;(3)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驾车的;(4)一方逃逸的。
三、除符合上述两条规定情形外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填写本协议书后,共同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事故损失2000元以上的,由驻服务点的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四、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到现场后将先责令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再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仍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五、当事人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其除《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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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忠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13: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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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忠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13: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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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忠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00: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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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档脱开 发表于 2011-9-23 16:14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顶一下顶一下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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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忠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17: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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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hzhh0304 发表于 2011-9-27 00:25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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