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ky进来. 给你个解决方案.
hansky你要是觉得你的机子有问题的话,就去起诉我.如是我的责任我绝对敢做敢当. 如是我的错我赔偿你的损失.我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 你看我躲过你吗? 地址电话从没变过. 是我一直在主动的找你. 我和你讲信用,你和我讲信用了吗? 你说的那么有理.怎么一直都不来当面讲? 这件事我已让步很大了.是你妈妈说5.1前来给我个交代,我才忍了你那么久. 结果现在你还来乱讲. 我必需要你付出代价. 要不然就给我个满意的交代. 赔偿我的我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经济损失. ...... 你要是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我骗人.坑人.非法经营.说我是黑社会的话, 我就可以告你诽谤, 你要负法律责任, 我律师都请好了. 谁要是输了就来负全责. 我这边证据确凿. 绝不是开玩笑. 这是现实当中产生的矛盾,就要在现实当中来光明正大的解决, 要是还有疑问的话, 直接去法庭上讲.
你要是觉得你的机子有问题的话,就去起诉我.如是我的责任我绝对敢做敢当. 如是我的错我赔偿你的损失.
我前几天才知道你的家人一直也在看贴,那就请你们好好想一想何去何从.什么事既然发生了.就没有回头路.要做个了断.
如你还是不想露面的话.不想当面解决的话, 就也给个爽快的答复.我再想其他的办法和你沟通.
就这样,路是你自己走的. 自己就要勇于面对.
[ 本帖最后由 dengfeng 于 2007-5-8 22:34 编辑 ] 顶了沙发:lol 大哥,貌似该发投诉区
天气干燥,请喝王老吉:lol :victory: 又是沙发板凳一手拿下,汗。。。。。。。。。。。 地板留给你们了噻:lol 律师都请好了?哈哈。私人律师吧。你这么大的身价。有个律师太小意思了。还用请啊?当然你纠纷这么多有个律师很必要啊。律师是包年的还是按次数的啊?最好弄成包年的。如果按次数算钱你肯定不划算。。 晕"安娜",不是说五一后就不玩了么? :L 地板已经没了
那我占下水道 :lol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xingsh_list.asp?id=253 黑社会也懂法了?真是大牙都笑掉了。。。
如果什么帖子都可以发到二手区的话。。。。那二手区就更火了。。。无聊的时候我也来灌水。。。
回复 #6 一天一万年 的帖子
那你就一起来玩玩,到现在也没看你说出原因, 你的ID WAHAHA 都被封了,也没见你去起诉, 你要是真有事就出来说. 我地址电话一直没变,你怎么不来? 你这样算什么.有理就去告,我接招.躲起来有理也变没理了. 电话还留个假的, 你看看诽谤罪你够不够格. 原帖由 wind_eric 于 2007-5-8 19:59 发表 http://bbs.it007.com/images/common/back.gif晕"安娜",不是说五一后就不玩了么?
证据:lol :victory:
何况我木玩嘛,我很正式滴:loveliness: 此帖注定马甲横行
不管对错,鄙视马甲:victory: 我和什么wahaha没任何关系。不认识他。就做这么多解释。
你当奸商不能不让人说你奸吧?奸商就奸商吧。要勇于承认嘛。你这么大肚量有什么呢。对吧。哈哈 原帖由 安娜 于 2007-5-8 20:11 发表 http://bbs.it007.com/images/common/back.gif
此帖注定马甲横行
不管对错,鄙视马甲:victory:
我在小熊上就这一个ID。这也叫马甲吗?我是专门为了dengfeng来小熊的。你去BS你该BS的。 dengfeng 你请的律师怕就是你自己吧?你真是多才多艺啊。。。太有才了。。。真是奸商中的战斗机。。。
回复 #14 KIDCP 的帖子
这些自有人定意, 这是现实当中发生的事情, 双方都见过面的,是有事情经过的,我已就此事向律师咨询过了,律师已存当备案. 如是网上没见过面的我还懒的理他呢. 谢XD. 原帖由 一天一万年 于 2007-5-8 20:17 发表 http://bbs.it007.com/images/common/back.gif我在小熊上就这一个ID。这也叫马甲吗?我是专门为了dengfeng来小熊的。你去BS你该BS的。
大家做证!:Q
我说马甲是它了么?:(如果它不是马甲干嘛引用我说BS马甲的那个帖子:'(
http://bbs.it007.com/attachments/month_0705/20070505_9a3e27064286dd45493d6KckiyCyALPU.gif 呵呵,刚才去投诉区转了一圈,看都看晕了,不就是一次交易纠纷吗,说小不小,说大也不大,至少还没到那种交钱不给货那么严重,所以两位还是和解了吧!起码彼此都不愿意闹到这般田地,和为贵嘛!正所谓没有解不开的结,退一步海阔天空,期待事情能圆满解决
回复 #17 一天一万年 的帖子
你快气疯了吧, 给你个发泄的方法,我院子里停着三张车我的车, 你不敢来面对我的话,就偷偷的来拿我车出气吧,但是小心呀, 让人抓到的话, 就真的度日如年了.:lol :lol dengfeng你就耍耍大尾巴狼。说两句大话可以。爱装装牛B。你要是真行。期待你上个图。让大家看看你的起诉书。别光在网上粘贴那点东西。说大话嘛。我也会。我也会粘贴。
回复 #19 安娜 的帖子
他是不是WAHAHA的马甲是看这里http://bbs.it007.com/thread-87249-1-2.html谢顶 停了3辆破车。就得意成这B样了?不过爱装嘛。也不知道天有多高低有多厚。你就继续装吧。祝你越装越牛B。
回复 #23 一天一万年 的帖子
那你现在来看吧, 把你一起办了. 又装怂了该? 你说说你的真实身份, 不会是外星来的鸟吧:lol回复 #25 一天一万年 的帖子
又眼红了该? 快去擦点硫酸消消毒, 那你开个宾利或劳斯来斯来让我眼红一下, 别和我说你天天连饭都吃不饱呀.:lol :lol dengfeng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纯粹帮顶!不想搀和你们的事情
回复 #20 KIDCP 的帖子
谢了XD. 我该做的我都做了. 不该忍的我也忍了,人活着就要争一口气, 花多少钱不重要了. 我又没做亏心事,从来都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handshake 天天吵??????东西都不敢交易了.我晕啊!!!!!!!!!!!!!!!!!!!!!!回复 #25 一天一万年 的帖子
狼行千里吃肉, 狗行千里吃屎, 说的就是你了. 回家写个大一点的贴在墙上.提醒自己. 怎么你交不起马甲的电话费该? 打过去你MM讲话费不足,正在努力加班中. :lol :lol回复 #16 一天一万年 的帖子
真是个大孝子, 怎么不敢来认我呢? 你MM不让该?:lol :lol :lol ///////////////// dengfeng我发觉你给是脑子有问题。我说呢全部是事实,我哪点诽谤你了,我父母就是证人,良心为正。
我都几天没上了,你还发帖子来这点B烦。
你到底想不想给小熊安宁啊。
回复 #34 hansky 的帖子
你又来乱是不是? 这几天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正在找你.要做个笔录备案, 你能不能拿出点骨气来光明正大的说.你说我要改正那样? LZ人还是不错的,做生意总是要找点钱,不能说找点钱的就是奸商。我去看他的电脑笔记本觉得贵了可以不要啊。 此属危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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