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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警拟出台摩托“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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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警拟出台摩托“限行”规定

lj812mask 发表于 2010-2-22 00:16:41 浏览:  2073 回复:  2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交警支队将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的管理。

  管理规定,凡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三轮摩托车不得在东三环、彩云路(东三环段至广福路)、广福路、西福路、石安公路(西福路至春雨路)、春雨路、昆瑞路(春雨路至二环西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龙泉路、沣源路(龙泉路至穿金路)、穿金路、世博路、白龙路所围合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通行;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以及呈贡新区范围内的施工道路及其它改造施工道路上行驶;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含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每日7点—20点,不得在二环路以内的北京路、人民路、青年路、金碧路、拓东路上行驶。但可以在其它道路与上述路段交叉口横向通行。

  此外,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必须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交警部门提醒市民,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摩托车“限行”邀市民听证

  联系电话:3055456

    为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昆明市公安局拟于2010年3月11日,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楼会议室(塘双路45号),公开举行听证会,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是记者昨日从交警支队获悉的。

  据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听证代表名额为15人,由三类方式产生,参加市民首先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与我市加强摩托车通行管理措施有利害关系或者关注该管理措施的公民,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其次,与我市加强摩托车通行管理措施有利害关系或者关注该管理措施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第三,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公安局邀请产生。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者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从即日起,申请人可到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张峰办事处兴隆村交警四大队院内)提交申请资料,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6日16时。市公安局将于2010年3月2日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省政府指定网站(http:ygzf.yn.gov.cn/tingzheng)、昆明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同时,市民可登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网”(www.km122.cn)了解《昆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联系人:刘喆,联系电话:3055456。 (昆明日报 记者李凌 特约警官禾利铫)
cbkt 发表于 2010-2-22 09:48 显示全部楼层
7-20点,基本白天见不到摩托车了!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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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1025 发表于 2010-2-22 11:43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一个奇怪的国家。明明交通堵的要死,还是要限这种便利车,都不知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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