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地道的普通昆明人,从最早的都市条形码,到后来的街头巷尾,一直以来都很喜欢这类本土民生资讯节目。这里虽然没有国家大事也没有时世风云,但这里有我们这个城市生活里的点点滴滴。相比于永远千篇一律”前10分钟领导很忙,中间10分钟全国人民都很幸福,最后10分钟世界上其他国家人民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所谓XXTV资讯联播更让人来的舒服和亲切。
平心而论我们必须感谢这个平台,在这里它为我们暴光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一小部分”行政效能问题“,以及很多”社会民生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遗憾的发现我们的部分资讯采访在变质,我们的部分资讯工作者也在变质。
他们似乎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自己手中也握有一种“权力”,一种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抵制他们采访的权力。他们忘记了公民的正当隐私权,肖像权。他们忘记了什么是私人空间,什么是私人信息。他们也忘记了采访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任何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和企业在不涉及到他人的公共权益时有权拒绝采访。
他们蛮横,他们骄傲,他们比公务员更像公务员,因为他们掌握着话语权以及言论的制高点。“不利于我的就删掉,有利于我的就放出来,摄象机在手,天下我有。”是的这就是他们的真实写照。
更让人感到遗憾的是,面对这样赤裸裸的”媒体暴力“我们缺乏权利意识的善良公民们更多选择了默默忍受。于是我们看到了某期街头巷尾公开向全社会公布”XXX“是一个爱滋病患者,于是我们看到了某些记者为了了解他人私人恩怨强行进入他人居所采访,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个并没有涉及到公共的权益的公民在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后还被人拍摄录音放上电视。
于是当我今天看到某些所谓”记者“(连记者证都不能提供),被人有理有据的拒绝采访时实在是大快人心。特别是当最后电视台一如既往的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喉舌准备在制高点上给予”拒绝采访者“猛烈打击时,被对方冷静的合理的辩驳得垭口无言。以至于不得不切断所谓直播,临时编辑剪接对自己有利的画面重新拨出,更是笑的喷了。
让我们来回顾整个事件
首先两个自称记者的人(没有提供记者证)来到某私营企业进行采访,遭到拒绝后坚持不删除采访画面。然后在警方介入后两人灰溜溜回到电视台请求支援。。。于是在黄金时间的街头巷尾里我们可爱的编导们策划了那个搞笑的现场直播。本以为会如以往一般通过掌控舆论博得同情的采访记者们却被企业有理有据的辩驳得哑口无言,并且再次犯下无法提供(合法记者证件)的低级失误。以至于不得不急忙切断直播,对视频资料进行有利性减切。
法理分析:1、两所谓记者违反《资讯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资讯采编人员从事资讯采访工作必须持有资讯记者证,并应在资讯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之规定。根据《资讯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资讯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资讯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资讯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资讯机构资讯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资讯机构内未持有资讯记者证的人员从事资讯采访活动的。“请昆明电视台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2、《资讯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资讯记者持资讯记者证依法从事资讯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资讯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资讯机构及其资讯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该企业属于私人企业并非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并且企业裁员属于企业内部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就不属于涉及公共利益行为企业有权拒绝采访。
3、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机密以及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随便能够拍摄的。记者必须持有相关手续,才能报道企业内部的消息。比如记者和环保局合作,去检查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等。最简单的道理你在大门外拍一天也没人理你,但你进到里面拍性质就不一样了。难道记者有进别人家里随便拍的特权吗? 4、相关媒体在街头巷尾节目中对采访过程进行有选择的剪切播放(大家可以重看资讯中的3段视频)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资讯的自由。禁止利用资讯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 企业应对:面对这样的情况建议相关企业如上述企业一般首先要求对方提供记者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并告知对方自己有权不接受采访。如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者坚持采访请速度报警,并告知对方你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具体到本文中企业建议对相关电视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并处理相关违规人员,为规范我国资讯采访迈出第一步。 知识点补充ZT
公民个人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力
现在媒体为了自身产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新的名词“公民的知情权”,意思是,只要媒体来采访你,你就必须老老实实接受采访
事实上,资讯界是在欺骗整个世界,公民有知情权,是指对于涉及公众利益事件有知情权,对于公众利益之外的隐私的探知,是一种狗仔队的行为,是任何严肃而正规媒体所不屑的行为。
常识二:公民个人,若非公共利益,均有不接受采访的行为!
对于公共利益的准确定义是:
1、当事人是在公权机构的成员,这些人拿的是纳税人的银子,当然必须接受公众的质询
2、提供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凡是接受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都有随时接受公众对具体运作状况了解的义务,这些单位也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3、对于社会普遍利益相关者,公众有权知情。比如你一个私企,假如你的行为对于社会大众的利益造成了影响,你就必须有义务让公众知晓全部事实的真相。
具体到本次事件某企业裁员是企业内部成员的法律之争,不涉企业成员之外,为非公共利益。电视台的采访所得,只有利于企业其他成员,及电视台自身的经济收入,这是典型的私利采访。
退一万步,电视台就是采访也只能在企业外拍摄,在公共地点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寻求答案,任何时候都不得进入私人领地询问。纵观世界上任何一个电视台,有哪一个资讯采访是在当事人家中的?就是香港的狗仔队天天挖明星隐私,也只敢天天守候在明星屋外,或者用高倍摄像机在远处偷拍,绝无进入明星家中之事。这些狗仔队尽管心里阴暗,但他们懂得一个最基本的道理“风可进,雨可进,私人领地不可入
由此看来,电视台将狗仔精细发扬光大,是为国人法律现实之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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